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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身份信息注册公司风险高您知道吗
    来源:深圳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270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林某是一名在校就读的大学生,没有收入来源,在看到兼职群里发布的借用身份证给他人注册公司可以赚钱,便报名了。事后,林某感觉出让身份信息为他人开设公司可能存在隐患,于是前往税务局办理注销业务。但当他办理注销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告知利用林某名字注册的公司已被锁定。原来是税务局利用大数据开展税收风险排查,通过指标筛选锁定了一批疑似“空壳公司”,其中包括了林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该公司在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已涉嫌虚开了8万多元增值税普通发票。


    当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告知林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林某没想到帮别人注册公司惹出这么大麻烦,懊悔不已。目前,林某的问题还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


    税务局在开展税收风险排查时发现像林某这样被不法分子误导出借身份证情况的人不在少数,有利用假期打工的学生,没有稳定职业、急于赚钱的人,有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他们对相关税收法律大多不了解,对个人身份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在蝇头小利面前很容易被不法分子误导,不知出借个人身份信息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自税务实名办税实行以来,购买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虚假注册公司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一部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利用部分人“轻松赚钱”的心理,通过“兼职”、“微信打卡”、“赚积分”、“送礼品”、“电信服务进乡村”等不法活动骗取个人身份信息,随即注册公司并从事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一家公司一旦被列入工商异常名录或税务黑名单,将可能导致无法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也可能影响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征信。我们在这里要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不要因蝇头小利就帮助他人注册公司,这可能会给自己打上税务“黑名单”的印记,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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