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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申请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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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规定:“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根据以上规定,对于自2020年1月1日起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备案单证,有意向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的出口企业可以向主管退税机关大厅(外贸企业到第二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税务局)提交书面申请表(详见附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企业可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将备案单证以电子数据的形式留存备查,不需再保存纸质的备案单证。由于电子税务局未实现对企业上传的备案单证电子数据加盖企业电子签章的功能,在系统完善前,若税务机关需调取备案单证,企业应将备案单证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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