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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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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公司:东莞南城国际商会大厦308室
    深圳公司:深圳龙华金銮时代大厦913
    莞城公司:莞城区广信大厦A座602室
    虎门公司:虎门镇工贸大厦A座804室
    长安公司:长安镇名店大厦3楼310室
    厚街公司:厚街镇莞太路时代大厦501
    常平公司:常平百司汇商务中心1507
    松山湖公司:松山湖园区研发五路
    大岭山公司:大岭山镇上场路11号
    万江公司:万江区街道鑫源大厦302
    塘厦公司:塘厦镇百司汇商务中心706
    桥头公司:桥头莲城联合街一巷28号
    石排公司:石排向西大道嘉盛大厦701
    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专利窗口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901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各有关申请人、代理机构、社会公众: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加强专利商标服务窗口业务管理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0〕74号)精神,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专利窗口业务办理方式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服务窗口面对面办理专利业务。提倡申请人、代理机构、社会公众通过网上办理各项业务。
      (一)办理专利申请业务可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或者CPC客户端,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通过纸件申请专利的,请将申请文件邮寄到代办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深圳软件产业基地4栋C座六楼,邮编:518054。
      (二)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业务可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缴费,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收费票据请选择邮寄;或者通过银行汇款缴纳,汇款后请在缴费信息补充系统填写缴费明细,网址:http://fee.cnipa.gov.cn。缴费成功后,代办处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收费票据。
      开户名称: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开 户 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园支行
      账 号:39020188000058725
      (三)办理专利费减备案、专利登记簿副本、批量法律状态证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登记、在先文件副本、专利文档查阅复制等业务可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网址:http://cpservice.cnipa.gov.cn。网上提交申请后,还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的,请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到代办处,并在信封上注明需要办理的业务类别。
      (四)专利优先审查、费减备案证明材料请通过邮寄方式办理。通过邮寄方式办理业务的,应认真填写回邮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各类回寄文件能准确送达。代办处通过挂号信邮寄各类官方文件,并且已预付邮资。
      二、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专线电话咨询和远程网上业务指导服务。
      专利资助、专利资助金领取:0755-26509833、0755-26613493;
      专利优先审查、费减备案:0755-26612232、0755-26507487;
      专利费用缴纳:0755-26506102、0755-26508633;
      专利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及其他业务:0755-26617303、0755-26910531;
      网址:http://www.sziprs.org.cn/
      三、疫情防控期间,调整通知书发文和专利证书自取发文时间。已经在代办处开通“专用信箱”领取通知书发文业务或专利证书自取业务的代理机构,暂不按照《自取承诺书》约定的时间领取文件。在疫情防控时期,由代办处向各代理机构邮寄。代理机构收到通知书和证书后,在文件交接单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并将文件上传至邮箱(邮箱地址:DONGWJ@mail.amr.sz.gov.cn),文件交接单纸件暂由代理机构留存,并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交回代办处。
      四、已经在代办处窗口递交专利申请、专利登记簿副本或批量法律状态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在先文件副本,还未到窗口领取通知书或证明文件的,不再按照约定时间到代办处窗口领取,改为由代办处统一通过挂号信邮寄。
      五、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五零号公告办理权利恢复手续。
      六、恢复窗口办理业务时间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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