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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002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一、《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降低其分级分类评定等级;被评定为最低等级的,查封其生产经营场所。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结合“星期三查餐厅”等检查活动中发现餐饮行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借鉴香港、新加坡等食品安全违法记分监管等先进做法,我局牵头组织制定了《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指导和规范我市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检查工作,更好的保障广大市民“餐桌安全”。

      本《办法》被列入深圳市2018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听证事项目录事项之一。

      二、《办法》 的主要目的

      餐饮服务者的经营安全与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息息相关。《办法》针对餐饮行业的实际风险特点,将食品安全管理员专业知识培训不合格或经现场抽查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原料未依法索证、经营场所不清洁等常见食品安全违法情形作为累积记分内容,通过累积记分达到一定分值后对经营单位实行查封,以及查封后必须经过整改符合要求才能申请解封等措施,强化餐饮加工经营中的过程风险控制,提高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成本,致力解决餐饮行业普遍存在的“小错不断,大错不犯”老问题,推动餐饮行业自觉学习、自律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预防食品安全隐患,加快推动全市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工作的整体提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累积记分的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包含餐馆、饮品店、糕点店、微小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和单位食堂。

      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适用本办法。

      (二)记分运用:违法记分将作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食品安全分级分类评定等级、实施查封等有关行政行为的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如在一个周期内被记分≥25分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查封,并向社会公告。

      (三)记分分值:依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结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严重程度,将一次违法记分的分值设为5分、2分、1分三个级别。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一次监督检查中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实行累积记分;或在同一记分周期中被不同次检查中发现相同或不同种违法行为的,每次均将被记分。

      (四)记分检查内容设定的法律依据:《办法》配套使用的记分检查表分为四类:1.普通餐饮(29个检查项);微小餐饮(19个检查项);3.学校食堂(33个检查项);4.连锁餐饮总部(9个检查项)。每一项记分检查内容均依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总局、省局印发的有关餐饮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结合对不同主体业态的监管标准特点,最终确定检查表及检查内容。

      (五)对监管人员实施记分监督检查的要求:一是《办法》第七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视频监控抓拍违法行为记录、监督抽检等形式。二是应当按照相应餐饮类型的《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表》进行检查,每次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记分检查表中的全部项目。三是应当制作记分检查表,并留存有关证据,如有违法记分事项,应同时发放《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告知书》,记分检查表应当经被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实确认。四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查封措施的,具体依据《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五是在第十六条规定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要求,将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融合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六是依法处理被查封期间擅自对外营业的违法行为。

      (六)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救济途径”:为保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公正、公平权益,确保必要的营商环境,一是《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封措施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被查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纠正违法行为的整改证明材料,申请解封。

      (七)社会监督:《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餐饮管理信息系统等有关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标准,提供记分和查处情况等有关信息,供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查询。第十八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存在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社会监督员及有关专家参与违法行为记分检查及后处理过程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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