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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否由受让方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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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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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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