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取得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关注抵扣或出口退税流程
33号公告针对纳税人用于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后续处理问题,从程序和特殊事项应对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先确认后抵扣、特殊类型需稽核比对、特殊情况分类型处理以及抵扣期限,是纳税人在海关缴款书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先确认后抵扣,是33号公告对海关缴款书抵扣管理的新常态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单一抬头的海关缴款书,应参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确认抵扣程序,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其中,特殊类型的海关缴款书需稽核比对。当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以及抬头为两个单位的海关缴款书,应由拟抵扣或出口退税的纳税人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至稽核比对系统,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按前述规则确认抵扣或出口退税。
与此同时,对于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过程中常见的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等异常问题,应结合33号公告的规定分情况应对及处理。例如,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抵扣期限,也是相关纳税人需要关注的事项。实务中,海关缴款书的确认及提交稽核比对的期限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基本一致。3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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