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客服一:
    客服二:
    客服三:
    深圳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辰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总公司:东莞南城国际商会大厦308室
    深圳公司:深圳龙华金銮时代大厦913
    莞城公司:莞城区广信大厦A座602室
    虎门公司:虎门镇工贸大厦A座804室
    长安公司:长安镇名店大厦3楼310室
    厚街公司:厚街镇莞太路时代大厦501
    常平公司:常平百司汇商务中心1507
    松山湖公司:松山湖园区研发五路
    大岭山公司:大岭山镇上场路11号
    万江公司:万江区街道鑫源大厦302
    塘厦公司:塘厦镇百司汇商务中心706
    桥头公司:桥头莲城联合街一巷28号
    石排公司:石排向西大道嘉盛大厦701
    您了解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吗
    来源:深圳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543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  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 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四)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第九条  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第十条  股权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提交的材料,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被投资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有关投资人应当对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且不具有该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等作出承诺;

        (二)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第十二条  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上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下一条: 深圳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时需要注意哪些
     
     
    公司注册网 工商注册网 东莞公司注册 东莞注册公司网 香港公司注册 东莞代理记账 东莞代办执照 深圳注册公司 东莞集群注册 申请一般纳税人 东莞会计代理 注册公司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深圳公司注册 | 深圳税审报告 | 深圳代理记账 | 深圳审计报告 | 深圳企业验资 | 申请一般纳税人 | 深圳企业增资 | 深圳财税咨询 | 深圳注册香港公司
    © 辰信会计代理   www.0755cxgs.com   版权所有 禁止转载  深圳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和平东路金銮时代大厦913
    © 深圳辰信会计 手机:13530927253  电话: 400-666-8052     QQ:454262391 东莞辰信会计  粤ICP备19139394号-1 ©